A.律師方面的制裁

楊怡玲

楊怡玲

資深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律師方面的制裁-譴責
10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DEEP & FAR

 

 

A.律師方面的制裁
1.譴責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3)為了收效,譴責必須加入一個重複可制裁行為將導致嚴重後果的警告。例如,在一項決定中,美國地方法院指示雙方律師應避免提交偏離案件重點充滿人身攻擊的不必要文件,並聲明如果有任何律師違反該命令將被視為藐視。
 
4)律師應被要求轉交委員會決定的真實與完整副本給他或她的客戶並給他或她相關公司內的每個合作夥伴,並對委員會提供一個及時的證明,即這樣的行動已被採取。

委員會可以輕易地滿足一個有效譴責的初步要求,藉著在實施制裁的意見主文中指名律師。雖然讓律師處於如此不利之境可能有一些可理解的勉強,關鍵的事實是一旦違反第11條或第26條第g項,有效地防止進一步違反的唯一手段就是要藉著在討論違反的決定部分明確指名違法律師的個人化的方式強調違反。

第二項要求對委員會要符合而言應不困難。可以理解的是,指定除了制裁問題外,在任何法實質性觀點沒有判例價值的公開的決定,可能有些勉強。然而,公開制裁決定的威懾作用是,即使沒有其他重大議題被決定,其本身即足夠重要而有必要公開。公開這些決定將有助於委員會建立不容忍第11條或第26條第g項濫用違反的聲譽,從而減少須採取這種行動的不當行為的發生率。

第三個要求是警告律師未來違反者將被迅速和確實的施予制裁。雖然委員會不具備權力去施加金錢制裁或認定律師藐視民事法庭,但對於律師警告是必要的,使具意識嚴厲的制裁將被施加在重複事件。這嚴厲制裁的範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從於懲戒性的主文中提及律師到以駁回或缺席判決處理該案。

最後,要求被制裁的律師提供一份意見書給他或她的客戶和他的同事們,在雙重威懾力和懲罰性影響之下,很可能產生最大的正面影響去遏制律師的不當行為。包括該等要求做為制裁部分,對委員會似乎沒有任何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