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基礎理論(74)

蔡律灋

蔡律灋

副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學碩士
    -中華三創菁英協會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
    -國際商標協會(INTA)會員
    -台灣商標協會會員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會員
專利法基礎理論
10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6)

DEEP & FAR

 

 

專利法基礎理論(74)

 

蔡律灋 律師

‧臺灣大學法律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 2.13.  標示「專利申請中」()

(5)

(A) 本項所稱侵害之通知(notice of infringement)係指使受通知人實際知悉( actual knowledge)足以使理性之人確信該產品可能係以在美國受專利保護之方法製造之事實,或由受通知人收受載有該資訊之書面通知,或兼有之。

(B) 專利所有人以書面通知指摘他人侵害專利者,應具體表明其認為被使用之專利方法,及其善意相信該方法被使用之理由。專利所有人應在通知中具體釋明其相信之合理必要資訊,但專利所有人不須揭露任何商業秘密資訊。

(C) 在收受(B)目所定之書面通知,或第(4)款所述揭露請求之書面回覆後,受通知人或為請求之人視為已知悉該書面通知或書面回覆中所表明之專利有被侵害之情形。但有下列情形者,如無減輕情節,不在此限:

(i) 受通知人或為請求之人購買產品或將購買產品者,其立即將書面通知或書面回覆傳達於該產品之製造人,或如製造人不明,傳達於該產品之提供人。

(ii) 受通知人或為請求之人收受該製造人或提供人所為之書面說明,其表面上載明該製造人或提供人有充分之事實基礎相信經確認之專利並未被侵害。

(D) 產品係以在美國受專利保護之方法製造,其大量取得該產品之人,如其取得之數量相對於其營業額或有效率存貨量,顯屬異常者,應推定其已符合本項所定實際知悉該產品係以該專利方法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