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請求權何時產生?
110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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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請求權何時產生?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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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單獨但相關的問題(為第二巡迴地方法院之間的分歧的問題)值得一提,即是否可以追回在提起訴訟前三年以上發生的侵害的損害賠償(其中,在發現規則下,訴訟仍然是及時的)。爭論的焦點在於,最高法院在Petrella 案中關於在三年窗期外無法獲得損害賠償的闡釋是否取決於法院對因傷害而產生的侵害請求權的照會,因此法院(有理由)不排除在發現規則下請求權是及時的三年窗期外損害賠償的追回。儘管不是本文的重點,但有關可得損害賠償範圍的這一重要問題有待第二巡迴法院及/或最高法院澄清。 II.
著作權法的時效限制 著作權第507(b)項規定,根據該法提起的任何民事訴訟必須「在請求權產生後的三年內」進行。著作權所有權請求權在「合理盡職的原告會被詢問關於一項權利的存在」時「僅產生一次」。如第九巡迴法院已聲明的,與侵害請求權不同,當「向請求權人傳達了對所有權的清楚明確的否認」時,共同所有權請求權就會產生。相較之下,無論之前是否有任何侵害行為,著作權侵害請求權可以在任何侵害行為的三年內開始。亦即,每一個侵害行為都會觸發其自己的時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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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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