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客問(17)

道法同仁

    作者:許惠雯

    歐洲專利答客問(17)

    禁止事項

    專利申請案不可包含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陳述及其它內容,且不得包含輕蔑非申請人之任何特定人之產品或方法的陳述,亦不得包含蔑視申請案之優點或有效性或特定人的專利品的陳述。僅與習知技術相比較,不被視為詆毀。而且,在此情況下不得有明顯與本案無關或不必要的陳述及內容。

    歐洲專利申請案或歐洲專利之單一性

    依照慣例,歐洲專利申請案及歐洲專利具有單一的性質,換言之,專利說明書及任何圖式對所有指定簽約國應統一。

    此法則之例外情形如下:

    (1) 倘有關一個或數個指定簽約國,某先前申請案之內容依據第54(3)和(4)條之規定構成技術之一部份,則歐洲專利申請案及歐洲專利得於該等國家包含數組請求項,若審查處認定必要時,其說明書和圖式得與其它指定簽約國之相關文件有所不同。

    (2) 如因最後判決,裁定第三人取得有關於歐洲專利申請案所揭露的某一部份內容之歐洲專利權,則在裁定或認可裁定之指定簽約國之原歐洲專利申請案將包含與其它指定簽約國不同的請求項、敘述及圖式。

    (3) 倘一簽約國依據法條第167(2)(a)條簽定有保留意見者,其對化學、醫藥或食品之產品的歐洲專利申請案或歐洲專利可以包括分別於該簽約國與其它的指定簽約國有不同組之請求項。根據西班牙和希臘所簽定之保留意見,歐洲專利雖然在化學或醫藥產品給予保護,但在西班牙卻不具效力;而醫藥產品在希臘也不具效力。這些保留意見已於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