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請專利主題––數學演算法或電腦程式(七)
作者:曾振昌
可申請專利主題––數學演算法或電腦程式(七)
當某個有關於電腦程式方面的申請專利範圍依司法判例係落於數學範疇之外時,它可能在 35 U.S.C.101 的檢驗下是不具專利性的。舉例說明,我們來看下面這兩則申請專利範圍:
(1) 一個電腦程式,其包括下列步驟:
a) 產生一筆伴隨病人治療所將發生之費用;以及
b) 根據該費用向該病人請款。
此處所申請保護的電腦程式,並非由逐項之特定指令集所組成,而是以一連串的步驟廣義地定義此電腦程式欲完成之工作,如此的申請專利範圍,在 35 U.S.C.101 的檢驗下將被視為不具合法性之方法,因其屬做生意之方法。
(2) 用於比較陣列 A(N) 與陣列 B(M) 以產生陣列 C 之電腦程式,其包括下列步驟:
Do 70 N=1,10
Do 80 M=1,20
If A(N)=B(N) then C(M)=B(M)
80 Continue
70 Continue***
這組基本的程式指令是無法詳述出一可成為任何範疇中合法的申請專利主題事物,關於這一點,這組基本的程式指令並沒有表示出可被視為合於申請專利保護的步驟,當無關於以一計算器去完成一特定目的時,如此之電腦語言的指令列將無法組成一可供一機器實現之步驟,而僅是成為一程式設計者的想法或知識概念的摘要之非合法主題事物,或是印刷刊物的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