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國專利簡介(二)

道法同仁

    作者:陳國基

    義大利國專利簡介(二)

    不可專利之事物 (UNPATENTABLE MATTER)

    如下事務大體而論非為可專利之事物:發現物;科學理論以及數學方法;藝術的創作;圖表;執行心智行為、遊戲規則或商業、交易法則及方法;計算機程式(對於程式之保護方法正研擬中);對人類或動物體施行手術之治療方法,或於人類或動物體上進行之診斷、治療法;與公眾秩序或道德相逕庭者;動物飼養法或獲得相同效果之基本生物程序。

    過程及方法不能以新型專利保護之。

    實施 (WORKING)

    (A) 在工業上發明之專利

    專利之主題事物必需在從核准日起算三年的期間之內實施之,或由申請日起算四年的期間內,則以這段期間較晚終止者為準。前述實施不可連續三年中斷,若如此狀況則將允許取得一「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ce)。若專利之主題事物在取得專利權之三年內在官方認可之展覽會上展出的話,則該項專利發明被認為於該展出日期已然實施。

    在「強制授權」條款的規定之下,在核准「強制授權」之日期起算兩年內,若該專利由於未實施或實施不充分的話,該專利權將終止。因此,若未被請求或被核准「強制授權」的話,則該專利權將不會失效。

    (B) 歐洲專利指定義大利

    與在工業上發明之專利相同。

    (C) 新型

    從 1987 年 3 月 20 日之後,在有效法律下適用於之實施以及「強制授權」之申請皆與工業上發明專利同。

    (D) 裝飾性模型與式樣

    裝飾性模型與式樣之專利案之實施非屬強制性。

    (E) 植物專利

    與在工業上發明之專利相同。

    更進一步而言,若專利權之擁有者未履行有關當局之要求的話,則該專利權將終止,此係為了對於新種類做適當的控制,如為此目的而提出複製品、或繁殖材料、相關文件以及必需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