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台灣國民來利用一專利合作條約(PCT)與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五)

道法同仁

    作者:徐培修

    由台灣國民來利用一專利合作條約(PCT)與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五)

    建議的施行手續

    台灣的公司在台灣提出一個專利申請案後,發現其需要外國的保護,隨即準備一份英文說明書。

    申請書即在紐西蘭被提呈,以台灣公司之名稱作為一個臨時的說明案,費用將是大約美金 250 元(假如所有之文件於收件時皆是正式的規格)。

    假如需要紐西蘭代理人來重閱申請書或處理任何非正式手續的話,另外之收費將自然地產生。

    台灣公司之後可有 12 個月時間來決定是否繼續提出申請案於任何一個外國(透過巴黎公約路線仍可以台灣公司之名稱繼續提呈申請案),這可由紐西蘭或由台灣的代理人來處理。

    假如申請人需要使用 PCT 路線,那麼它將組成一個紐西蘭的附屬公司,也許只是將該公司命名為 Taiwan (NZ) 公司。這申請案將被讓渡給該 Taiwan (NZ) 公司,而且該公司將在紐西蘭提呈一個 PCT 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