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專利(六)

道法同仁

    作者:陳宇仰

    西班牙專利(六)

    實用新型:法律上的要求與發明專利申請案相同,惟不需關於此新型標的物的摘要。

    申請時不提出委任狀:可行,但委任狀需於稍後補上。申請時暫不提出某些文件:可行;除了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為必需以外,還需有有關發明說明的摘要敘述,惟詳細且不會擴張發明標的之說明需於二個月內補齊。此外,一項或多項的申請專利範圍亦需提出。這些可在稍後提出修正,惟提出修正之內容若影響到全部或部分的申請標的,申請日將改自修正提出之日期。

    4. 審查程序

    申請案之接受:申請案經註冊處審核具備專利申請之最低要件並予以接受申請之後,展開核准程序。

    正式審查:經接受之申請案,隨即自程序觀點展開正式的完全審查,審查重點特別著重在發明的單一性及可專利性。對於進步性及新穎性,一般不進行審查(雖然訂有條文規定於清楚而明顯的缺乏新穎性時,可予核駁)。在審查程序完成並通知申請人作完一切必要的修正後,註冊處會發予專利證書。申請案的修正:除了文書錯誤的修正外,申請人亦可在正式審定後提出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或申請案的分割以回應審查委員的核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