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共同體商標
作者:鄭素霱
歐洲共同體商標
位於西班牙阿列肯特之歐盟商標局只針對絕對不可註冊要件進行審查,而不主動審查已申請歐盟之註冊商標是否有類似商標註冊。歐盟商標局將檢索是否有較早提出申請之歐盟商標,但不含各國國內註冊商標。若發現有類似註冊歐盟商標(即引證商標),將通知申請人及原商標專用權人。原商標專用權人可於公告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而各國之商標局在各國則只就該商標是否有類似商標進行檢索,若發現有類似國內商標註冊,則通知歐盟商標局轉知申請人,但不通知國內商標註冊之原專用權人,但至今只有丹麥商標局採此做法。
商標監視變得益形重要,因為各國國內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商標將不再成為歐盟商標的引證案,也不會被告知可能有類似商標註冊申請中。此外,預先查詢的重要性也隨之增加,因為原先較早申請之歐盟會員國之任一國商標將可能成為較晚申請之歐盟商標之引證案。
歐盟商標申請案被公告後三個月內,可能被歐盟會員國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異議。異議人可以任一語言提出異議申請,但必須提供與引證案或申請案相同其中之一語文翻譯。被異議或被駁回確定之歐盟商標申請案可轉成任何會員國的國內商標申請案,並保留原申請日,註冊專用期限共十年,延展期限亦然。在任一會員國使用歐盟商標,即可視為在歐盟所有國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