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不能差異地詮釋 請求項以改正撰寫請求項中的錯誤 ~續

吳佩玲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國立台灣大學農藝學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農藝學研究所作物生理組碩士
    -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助理研究員
    -生物技術開發中心管理師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不能差異地詮釋請求項以改正撰寫請求項中的錯誤
10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DEEP & FAR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不能差異地詮釋
請求項以改正撰寫請求項中的錯誤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此案例的中心議題是請求項16中最後使用的 離心單元” (亦即,該離心單元具有介於2550 nm之間的一半徑以及介於該半徑的75125%之間的一高度”) 要如何進行詮釋。地方法院接受Haemonetics的詮釋,當首次用於請求項16時,所請求的離心單元包括 器皿與管子兩者的組合,但是,當在其餘兩處提及的 離心單元,包括請求項16在所述 高度 半徑限制的上下文中的最終表述,所請求的離心單元僅包括該器皿。

地方法院推論,由於器皿與管子合起來永遠會大於僅有器皿,在尺寸限制的脈絡中給出 離心單元包括管子的一種解釋 將會產生怪誕的事物

然而,CAFC認知,在所請求的尺寸限制脈絡中,將 離心單元解釋為具有 器皿 管子兩者可能會是不合理的或是荒謬的,但是,根據法院:吾等不將請求項改寫為與其清楚的表述相悖,以避免產生荒謬的結果。對於法院來說,所請求的離心單元可以在其他請求項(在此案例中,請求項1)中以其他某種方式來解釋,並且可在說明書中找到針對此種不同解釋(亦即,所請求的離心單元僅包括該器皿)的支持。然而,對於法院來說,在請求項第16項中描述多次的所請求的離心單元包括器皿以及管子兩者,並且也可在說明書實施例中找到對於此種解釋的支持是很清楚的。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