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 (八)

周鐸蓁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碩士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南科減振工程信號評估作業
    -道法法律事務所
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
10011月號     (235)
 

DEEP & FAR

 

 

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 ()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A.3.2 時尚設計者經常受相同資源與彼此的影響。當一間公司故意複製另一品牌的產品的時候,這稱為仿造。仿造未必是違法。視特定情況而定,仿造可以是合法的,但是在其他情況其可能構成IP侵權,而且在極端情況其可能構成仿冒。

B. 著作權

1. 概念的分離性。著作權保護不延伸到多數時尚設計,因為服裝與鞋類是有用的物品。時尚設計的創造性被認為是如此糾纏於其實用性功能而使得其不合乎著作權保護。相反地,珠寶正好受到保護,因為法律將珠寶視為裝飾的,而非有用的-此乃可能會使珠寶設計者困窘的法律區別(縱使無疑是利於他們)。在某些情況中,如果藝術性的元素是可概念上分離於物品的實用性方面,則有用物品的組成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

在發展性的情況中,Barry Kieselstein-Cord已經設計結合雕刻設計的皮帶扣件,並且為之尋求著作權保護。聯邦地方法院主張Kieselstein-Cord的扣件不能享著作權,因為在法院的觀點中,雕刻元素不能分離於扣件它們自己。法院依循品項若形成實用性物件的不可分離部份,則不能享著作權之U.S.著作權法基本原則(其正當性在於一個人須要在著作權法與專利法之間畫一條清楚的線)。創造性作品的原創性是要受著作權保護,而實用性物件的創新是專利法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