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3)

林明燕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10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DEEP & FAR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3)

Nathaniel Durrance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  創新要求均等施行上平衡

評論家已寫關於「公平保護-確定性難題」,其為Donald S. Chisum所確認(註一)。此作者確認智慧財產法之基本緊張局勢:平衡保護範圍與所被保護之公示。根據該等來源,最高法院原創地發展均等論以企圖透過衡平而平衡此二爭點。

依均等論,「非文義侵害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明白詞句之產品或方法,當被控產品或方法之要件與受專利保護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要件間有『均等』時,仍然可能被認為侵害」。「學說之本質/精髓係不得對一發明作出非實質性的變更,從而逃避侵權責任來從事專利詐騙詭計」。用此種方法,專利持有者對被控侵權者『冒犯性』使用均等。

然而,同樣重要的是,均等論亦可對於專利持有者主張,如「裝置截至目前為止,原則係改變自專利物,其以實質上不同方法執行相同或相近似功能,然仍落入申請專利範圍文字字義」。在這些情況,均等為被控侵權者『冒犯性』使用,因此阻止專利持有者藉由主張其專利以對抗實質上不同於專利所揭露者之裝置,而從事詐騙公眾。在本質上,均等論是否使用於擴大或限縮專利範圍係實現專利公平保護及給予競爭者公平通知時,考慮語言限制之衡平論。

 

註一:參Donald S. Chisum最高法院Warner-Jenkinson判決後專利保護範圍:公平保護-確定性難題,14 SANTA CLARA COMPUTER & HIGH TECH. L.J. 1,7 (1998);亦參Timothy R. Holbrook最高法院對聯邦巡迴法院拘泥於形式態度及行為之形式主義之共謀;Scott R. Boalick貢獻原則及均等論:和解之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