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mier的妙計 (四)

蘇怡瑾

蘇怡瑾

資深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
Premier的妙計
10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DEEP & FAR

 

Premier的妙計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根據法條第10(1)條,被告銷售員口頭上使用Premier 相當於商標侵權。根據該法條,混淆的可能性並不必然成功。此外,因為使用之名稱不是公司名稱全名,而無法抗辯自有名稱以受保護。

    該證據不足以證實有可能Premier UK的銷售員所拜訪的人會聯想到Premier商標。故可知沒有混淆的可能性在公眾部分存在且該訴訟依據法條第10(2)(b)之訴訟失敗。

意見

    這件案子的一些方面並不被瞭解。第一,根據1994年法條第10(1)(相同商標/相同商品)口頭上使用Premier Luggage商標在行李箱上如何不等於侵害註冊商標Premier,當,例如,早先的商標Decon-Ahol被認為相同於註冊商標Decon(Decon Laboratories v Baker Scientific)William R. Asprey, Esq被視為與Asprey(Asprey & Gerrard v WRA (Guns))相同,以及Vantage Records Points被認定相同於註冊商標Vantage(AAH Pharmaceuticals v Vantagemax)。在Arthur et Felice案件中根據總檢察長所提出之測試,吾人也要相信Premier Luggage應該被視為與註冊在行李箱的Premier相同。第二,為何要限制使用商標(Premier Luggage)於被告公司現有的客戶在關於註冊商品(各種行李箱)上,以避免認定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商標侵權?是否法院也不應考慮到被告在他們擴展進入更廣大的商業區域時,Premier Luggage之可能未來使用,也許包括原告公司的現有客戶,並據此防止Premier Luggage(以及Premier Luggage Company)之所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