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率上訴及不適當行爲之制裁
作者:陳思茵
輕率上訴及不適當行爲之制裁
(續上期)
被認為應受制裁之違法上訴型態包括:尋求爭訟已被最終判決之爭點,而無法解釋審判法庭如何犯錯,或無法提出撤銷判決的清楚抗辯;再次抗辯於審判法庭中已經課予制裁之輕率行爲;無法舉證相關的判決以及輕視對手所舉證的判決;舉證不相關或不適當之判決;遺漏了舉證判決所引用之重要文字;提出不相關或不合理之抗辯;以及提呈錯誤事實或法令給法庭。
輕率上訴問題再次由聯邦巡迴上訴法庭於 State Industries Inc. v. Mor-Flo Industries Inc. 948 F.2d 1573 (Fed. Cir. 1991) 中敘明。於該情況中,上訴人自一州立法庭判決提出上訴,於該判決中已裁定一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是由被告所為之惡意侵權的加重損害請求被審判法庭否決。上訴人於上訴中申述州立法庭犯了未發現被告所犯之侵權為惡意之錯誤,以及未因此而加重損害賠償。於述明特別的有關輕率上訴問題之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做一每當考慮上訴時應予考慮之聲明。
法院指出:
“因指出自由心證判決中存有可予廢棄錯誤之本質上困難性,訴訟代理人應特別小心於申請挑戰該判決之上訴。”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