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一) (Fed. Cir.2007-1400)
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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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一) (Fed. Cir.200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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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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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以相同之美國專利第4,935,507號(略稱’507
專利)([1]),於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和伊利諾州北區地方法院之兩地發生訴訟。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准予Lupin 公司和Lupin藥品公司
(合稱Lupin),無侵權之簡易判決聲請。另一案件於伊利諾斯州地方法院,基於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對於駁回’507 專利專屬被授權人之Abbott製藥(Abbott
Laboratories) 發出駁回初步禁制令。 因為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正確地解釋’507 專利之請求項範圍,且正確地察覺對專利範圍 2-5之字面侵權無重要事實上之真正爭議存在,亦無透過請求項1-5項均等物之侵權行為,故法院於部分簡易判決確認定無侵權。同時,該法院肯定伊利諾州北區地方法院,基於大部份上相同之正確申請專利範圍解釋,而駁回Abbott對初步禁制令之請求。 I. ’507 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Abbott製藥,根據’507 專利以商標名稱 “Omnicef”銷售晶體頭孢地尼 (cefdinir)。維吉尼亞案發生於Lupin針對’507 專利之所有者Abbott製藥與Astellas 醫藥公司(統稱Abbott) 尋求無侵權確認之判決。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先前已批准Lupin之簡化新藥申請 (ANDA),可販售Omnicef 之學名藥。Lupin學名藥產品,幾乎專門包含頭孢地尼結晶B 之晶型(頭孢地尼單水合物, cefdinir
monohydrate),而Abbott製藥之Omnicef 產品則係包含著頭孢地尼結晶A之頭孢地尼無水合物 (cefdinir anhydrate) 晶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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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利名稱Crystalline
7-(2-(2-aminothiazol-4-yl)-2-hydroxyiminoacetamido)-3-
vinyl-3-cephem-4-carboxylic acid (syn isomer), August 8, 1988申請,讓與Fujisawa Pharmaceutical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