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六)
100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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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訴訟改變的面貌(六)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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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出活動是繁重的。有時候,國際貿易委員會訴訟程序的速度對於原告是缺點(它通常對於被告是缺點);跟上國際貿易委員會訴訟程序的步伐和需求要求全部當事人在短時期內投付重大資源。在發現上的限制是少的,因此,國外的發現和證詞的費用會快速上升。 在專利為基礎控告中的國際貿易委員會最終判決在美國地方法院上不是有約束力的,且沒有既判力或附帶的禁反言。因此,經由國際貿易委員會非侵權、無效性或不可實施的裁決不能妨止專利持有人在地方法院中再主張專利以對抗同一被指控的侵權人。可是,判決會是在那訴訟中可接受的證據。 如果尋求金錢的損害,原告必須在地方法院中提出訴訟。沒有禁止專利擁有人在地方法院和國際貿易委員會之前平行地進行程序。 因此,取決於特定爭端的事實和情況,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是在地方法院訴訟之外的有吸引力選項。 專利再審查(舉發)也正變成越來越受歡迎的,一是成為在訴訟之外的可供選項,二是用於與訴訟結合或是中止訴訟。的確,在2000年裡,沒有雙方再審查(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被提出,然而在2008年裡,168件再審查申請被提出。單方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同樣維持受歡迎的。與涉及並行訴訟的單方再審查的百分之44比較,涉及並行訴訟的雙方再審查的百分比大約是百分之62。 再審查的準據法律原來被制定來提供在訴訟之外較便宜的可供選項以決定一發證專利的有效性。參見35 U.S.C. § 30; 37 (2010) C.F.R.
§ 1.501 et seq. (2010) and 35 U.S.C. § 31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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