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轉移修正之問題

周大鈞

周大鈞

資深專利工程師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碩士班
    -元智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學士
    -仁寶電腦
    -詮華電子
    -悠克電子
    -銓敘電子
避免移轉修正之問題
10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DEEP & FAR

 

 

避免轉移修正之問題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對於在20074 1日後的專利申請案的申請,移修正在日本專利法第17(2)(iv)款之下是被禁止的。

  既然轉移修正可能不再被執行,請求項的修改以便包括所有定義於請求項的發明,其請求項被認為具有在修改前的特別技術特徵(STF)STF是連結新穎性與進步性步驟的觀念,沒有新穎性就沒有STF。即使新穎性已呈現,如果新增、刪除或眾所皆知或常用到的科技的轉用已經用至先前技術上,且請求項不會產生新的功效,及/或對先前技術的簡單的設計修改,則請求項會被認為不具有STF

  被認知具有轉移修改的請求項是不會被審查。雖然諸如此類的請求項可被當作分割申請案來申請,如此做的時候須承擔相當於一個新申請案的花費。最終,在審查前一建議之措施係修改申請案,俾其不會變成轉移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