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知: 美國最近判決重申軟體授權限制(之二)

道法同仁

    美國最近判決重申軟體授權限制
    10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DEEP & FAR

     

     

    新知:
    美國最近判決重申軟體授權限制(之二)

     

    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2010年的910日,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之裁決,該裁決認為
    Vernor經由eBay之軟體之銷售並非為由第一次銷售原則保護之銷售行為,而是受制於
    使用者授權合約之合約條款及條件的授權。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裁決,首先由於
    Autodesk的原始顧客經由授權獲得軟體,原始顧客不具有轉售AutoCAD軟體給Vernor
    之法律權利。除了別的以外,使用者授權合約陳述Autodesk保留該軟體之所有副本之權
    利,且因此顧客只擁有非排他和不可轉讓之授權去使用這個軟體。使用者授權合約亦課
    予顯著的轉讓與使用限制,而禁止在無Autodesk之明確書面同意下之任何軟體之租金、
    租約或轉讓。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將地方法院調合不相容之二種情況例子,並且論斷藉由考慮3個要素
    來判定一個使用者擁有或授權使用軟體:(1)著作權擁有者是否明確指出使用者獲得
    授權;(2)授權是否明確限制使用者轉讓軟體之能力;以及(3)授權是否課予顯著的
    使用限制?若以上3個問題的答案皆為,則使用者將被認為是一個被授權人,而
    非一個有可作為著作權侵權防禦的之第一次銷售原則之擁有者。
     
    對於你的企業,這代表什麼
     
    地方法院之裁決係破壞了軟體供應商藉由使用者授權合約限制軟體轉售之能力。而第九
    巡迴上訴法院係恢復了這項能力。軟體著作權擁有者及授權者可能想要對他們現有的軟
    體授權協議再重新評價,以確認他們提供足夠的限制來通過由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實施的
    3段調查。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