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Bilski案判決 確定了商業方法專利目前仍存活 (二)
100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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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Bilski案判決 確定了商業方法專利目前仍存活 (二) by Judy Carlson |
潘養源 專利二組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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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 ·被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所採納的「機器或轉換」測試並非在§101法條下專利合格性的唯一測試。雖「機器或轉換」測試可能提供了一充分的基礎用以評估那些類似於工業時代之方法,該測試不應當是在資訊時代決定方法可專利性的唯一標準。 ·第101條排除了讀取名詞「方法」,其將會明確地排除商業方法於專利適格的標的。 ·法院先前的判決提供了在§101法條中,對於寬廣的專利適格原則之三個特定的例外:自然法則、物理現象以及抽象觀念。 事實上,美國最高法院似乎曾建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可採納下列的測試來限定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 在尋找一限定原則時,該法院的抽象觀念的不可專利性之判例提供了有用的工具…事實上,如果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要能成功的定義一較狹窄的聲稱指導商業應當如何經營之專利申請的種類或類別,而後律定該種類是不可專利的,例如,其代表要專利一抽象觀念之企圖,此一結論很可能符合控制性判例…但是超越這個或一些與法定文字一致的其他的限制,專利法留下開放的可能性,亦即至少有一些方法可以很好地描述為在§101法條下可專利之標的以內的商業方法。 該注意的是,美國最高法院,限定其對商業法的判決,且不特別說明軟體、先進的診療醫藥技術,以及基於線性規劃、資料壓縮以及操縱數位信號的發明之可專利性,這些已被說明於提呈給該法院之無數的法庭之友的陳述中。就其本身而論,導向這些類型的發明的專利有效性應當不會被Bilski判決所衝擊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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