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共同體商標

道法同仁

    作者:鄭素霱

    歐洲共同體商標

    自1996年1月1日,將開始實施歐洲共同體商標。共同體 商標之實施將可使商標專用權人可只提出一個商標註冊 申請案而在所有歐聯國家獲得保護。此歐聯國家包括分 屬於13個轄區之15個國家,13個轄區為奧地利、荷比 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 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及英國,其中荷比盧包括荷 蘭、比利時及盧森堡三個國家。此種註冊的好處在於只 要提出一次申請案即可延展,而非於各指定國家分別註 冊。大部分的世界各地申請人皆可利用此新制度。

    官方申請規費為ECU700(約合US$900),但不包括審 查費或歐聯中之某指定國家檢索類似商標註冊的費用, 大約有10或11個國家將進行檢索,以致官方申請規費可 能從ECU700(約合US$900)增加至ECU975(約合 US$1,260)。

    商標專用權人若已於一個或數個歐聯國家取得註 冊,而其共同體商標所申請保護的範圍不大於在該某歐 聯國家原有之註冊商標所保護的範圍時,則可保留其在 該等歐聯會員國註冊商標之優先權。

    任一商標註冊申請案可 以歐聯之任一語言提出申請,但對商標局程序及異議時必須擇英文、法文、德 文、義大利文及西班牙文之任一語言為其第二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