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 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十三)

道法同仁

    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
    10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DEEP & FAR

     

     

    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
    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十三)

     

    徐佳琨 資深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9個判決(2006年行け第10311號判決)

    武田製藥以含有leuprorelin acetate為活性成份用於治療攝護腺癌的柳蓓林11.25毫克(三個月長效配方)的獲准為基礎而替一個關於長效型微型膠囊專利(JP2653255)提出了專利期限延展申請,日本專利局以柳蓓林3.75毫克(一個月長效配方)已獲准為由而駁回此延展申請。於訴訟時(本判決),武田主張應撤銷該訴願決定。對此,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聲明,考量日本專利法修法引進延展制度的立法意旨,即將生效的日本專利法草案第68條之2所述的「產品」是指「活性成分」、而「使用」是指「功效/效果」,其規定了專利權延展後的效力,並支持現行的判斷標準,即專利法第67條之31項第1款的要件應鑒於「產品」(活性成分)及「使用」(功效/效果)審查之。

    10個判決(2007年行け第10016號判決)

    基於含有倍氯米松雙丙酸酯作為活性成分以治療支氣管哮喘的氣膠配方的獲准,3M公司為一個關於含有特定推進劑的氣膠配方專利(JP2769925)提出了專利延展登記申請。而此延展申請被駁回,理由是之前獲准產品的推進劑與獲准專利所主張的推進劑不同。智慧財產高等法院亦支持該訴願決定。(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