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這些延展案: 歐盟商權異議權利屆期的影響(四)

道法同仁

    觀察這些延展案:歐盟商標異議權利屆期的影響
    10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DEEP & FAR

     

     

    觀察這些延展案:
    歐盟商權異議權利屆期的影響()

     

    王紫潔 法務專員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然而,該最後一項要點似乎是奇怪的,如支持基於一註冊案(其屆期於該異議案尚未決定)之一異議案係不適當,則該結果在上訴程序是否會自動地翻轉?假如延展證明係必要的(當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注意到該即將發生之終期日),則該局未能去注意時,為何如此之證明即非必要?假使異議案不應取決於異議程序過程中屆期之權利,則證明權利持續存在之負擔或應自動地落在當事人雙方,而不要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之提示。在歐盟商標之異議中,不論是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或第一審法院(CFI)到目前為止尚未探究及此之事實,產生了一個揮之不去的疑問,即OHIMCFI任一者對於先前權利須存在於判決日及申請日的看法,係如何堅定。

     

    Metro公司之勝訴可能不是此故事之結局。

     

    同時,想要遵行安全行為之異議人會保持繼續滾動地審查異議案,以確保在異議程序進程中延展屆期之權利,不論依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提出要求或於自行提出,他們皆能提出延展證明。該不確定性使該領域懸而未決,或使自願地提出額外的延展證據係明智可取的;它們無任何傷害,實際上,它們有好處,且所涉及的費用微乎其微。

     

    然而,該原則兩面切割。被異議申請人將要隨時關注異議者的權利。雖然在一異議案中,該權利屆期之情況,可能係是罕見的,但其非未知的,且適當的不延展之證據可能有助於戰勝異議案(否則其將佔上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