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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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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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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10月號 位居高等法院代理法官的Terence Etherton QC先生,判決單字PREMIER乃能識別一企業之商品於他人者,儘管它是且在註冊申請日之時也是,英文中的一個通常單字。根據證據,代理法官斷定該標誌構成第3條第1項但書,亦即,在註冊申請日之前,它事實上已經因為使用的結果而獲得識別性。在考量原告所占有之市占時,法官採用來自歐洲司法院在Windsurfing Chiemsee Produktions und Vertriebs GmbH v. Boots und Segelzubehor Walter Huber案之判決的指導,即此標誌已經怎樣密集的、地理性地廣布的及長久的使用;投入於宣傳此標誌的金額,以及相關階級人士(因為此標誌使用的結果)識別商品係源自一特定企業的比率。 法官接著考慮到原告事業的規模。原告的客戶是批發商及零售商,且在1992至1998期間,原告以PREMIER標誌批發銷售行李至1千5百萬英磅,等同於3千5百萬英磅零售。在同一期間,原告只花費10萬8千英磅在英國交易之廣告上,且沒有從事對一般公眾的廣告。原告承認它的市占相較於整個行李市場來說是小的,且它沒有銷售給任何主要零售商,而原告的經營主管承認PREMIER不是一個他會期待公眾普遍地知道的品牌。 然而,代表原告的交易買主提供關於原告商品的品質及金錢價值,以及原告的PREMIER品牌在交易中為知名的證據。英國行李及皮革商品協會主席亦提供證據。法官明顯地判定他的證據在建立原告於行李業中高度地受尊重之事實方面特別地有說服力,而且已經建立PREMIER品牌令人讚揚的名聲。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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