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關於在網際空間 無形使用他人商標之發展
100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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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關於在網際空間無形使用他人商標之發展 |
張桓嘉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系 ‧
澳洲蒙納許大學法研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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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將商標作為關鍵詞出售,一個主要的評論家已經指出: 入口網站和搜索引擎利用這些著名商標的商譽和吸引力。問題是這種活動是否是公平競爭,或者它是否是一種搭上著名商標聲譽便車的不公平的形式 如以下所以要澄清的,法院考量商標無形使用是否正在侵權,法院將努力設法解決這些競爭的因素。 四、兩種潛在的侵權人 想對付無形使用其商標的商標權人朝兩種方向進行。 一些人直接制止將其商標當成中介標籤使用或購買其商標當作關鍵字的公司。其理論是商標的直接侵害。當然,這種方法如果成功的話,一次只能阻止一個競爭對手。 其他人則制止搜索引擎經營者或販售以商標作為關鍵字或觸點的彈出式廣告服務商。”這裡的論點包括共同侵權和誘導侵權。如能成功,這種做法顯然會達到更迅速且更有效的結果,因為其會阻止所涉的實務行為,而非只是其個別的使用者。 五 美國法律在無形商標的發展 在網站的中介標籤使用其他人的商標 第一類商標無形使用的案例是在使用中介標籤使用的背景下產生的。商標權人狀告網站經營者,主張其在網站中介標籤上使用原告的商標而構成商標侵權。第一個廣為公眾所知的裁判是第九巡迴法院[1]就“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 Inc. v. West
Coast Entertainment Corp一案中所作的裁判。本案中,兩造提出相競爭的電腦軟體及關於電影和電影業的資料庫資訊。Brookfield Communication使用MOVIE BUFF這一商標銷售其產品。該公司聲請一個暫時禁制令,主要在禁止West Coast Entertainment在提供競爭性產品網站的中介標籤上使用該公司之商標。第九巡迴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否決禁制令的裁定,認為中介標籤使用系爭商標是侵犯Brookfield的 MOVIE BUFF商標。該法院並未考慮無形的中介標籤使用是否構成美國的主要商標法“蘭哈姆法”(Lanham Act)立法目的中的“使用”。正如下面所討論的,這個問題隨後才成為一個關鍵問題而浮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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