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專利(五)
作者:陳宇仰
西班牙專利(五)
優先權: 同一申請案可主張多重優先權,且,對於西班牙專利之同一申請專利範圍,若屬適當,即使它們是源自不同的國家,亦然。若主張多重優先權,自優先權日算起的時間限制將溯自最早的優先權日。涵蓋領域: 全西班牙半島、巴拉瑞克群島、坎那瑞群島及蘇達及馬里拉之領域。
申請要件 (寄給駐地代理人提出申請用)
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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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交工業財產註冊處之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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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一項以上的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的發明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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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式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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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非發明人時,顯示申請人如何取得專利權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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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西班牙專利代理人代理申請人時,須簽署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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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張公約國優先權: 在專利申請中優先權的聲明需至少先指出所主張的國家及其申請日期;在四個月內需呈上該國專利局所認證發行之申請案,當該據以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非西班牙文時,必需附上西班牙文翻譯。
歐洲專利在西班牙的效力
-欲得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七條所提供的臨時之保護,需在申請時呈上專利申請範圍之西班牙文翻譯及該專利申請案的圖式。
-該歐洲專利一旦獲准,必需在獲准公告三個月內提出說明書之完整西班牙文翻譯,以使該專利在西班牙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