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請專利主題 --數學演算法或電腦程式(六)
作者:曾振昌
可申請專利主題 --數學演算法或電腦程式(六)
於 "In re Johnson et al , 200 USPQ 199 at 210 , 211 (CCPA,1978)" 中提到,在分析有關於電腦程式方面的申請專利範圍過程中,去了解下列觀念是必要的,35 U.S.C.101 對於可在電腦上實現的方法的檢驗與其對於可在其它機器上施行的方法之檢驗,除數學公式、計算方法或僅僅是想法及已有司法判例之外,其適用的原則是相同的。
在設法包含一可完成一程序之電腦程式之申請專利範圍,已經在 "In re Pardo,214 USPQ 673 (CCPA,1982), In re Toma, 197 USPQ (CCPA,1978), 以及 In re Chatfield, 191 USPQ 730 (CCPA,1976)" 中被認為是具專利之合法性的。
依據上述所描繪的兩段式手續,當考慮一企圖包含電腦程式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整體性時,若該申請專利範圍僅提及一數學公式或計算方法,而未提供使用於任何形式之具體元件或方法步驟,則此申請專利範圍將不具專利之合法性。
如此之切入角度亦可使用於檢視由 In re Pardo,214 USPQ 673 (CCPA,1982) 提出之有關裝置之申請專利範圍,此亦可見於 In re Bradley and Franklin,202 USPQ 480 (CCPA,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