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程式要件持續重要

道法同仁

    作者:黃鐙輝

    著作權法–程式要件持續重要

    你是否知道,基於美國的著作權法下,欲獲得完全的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標示及迅速的註冊申請,持續仍為重 要的步驟?若知道了,請就此打住。若還不知道,請你 繼續往下看吧!

    在以往,於美國的法律之下,欲獲得一完整的著作權保 護,需要嚴格的遵守某些法律程式。例如,法律要求每一件著作物複製品(書、音樂帶、繪畫、雕刻、填充玩 具、軟體磁片等等)均須標示;申請案須提出”存局複 製件”迅速的申請。且對1978年之前的作品,須提出展 期申請,以確保完全期限之保護。

    在此之前的15年間,美國以放鬆此等僵化的程式要求。 然而,若持續的遵守現時非必須的正式手續,可獲得有意義的助益。

    著作權程式要件趨於緩和,是以階段性發生

    • 於1978年前之著作物仍受1909年美國著作權規範,其要求每一著作物上均有著作權標示。無適當著作權 標示之出版品在大多數之 情況下,造成了該作品不 可挽回的變成了公共所有 物。註冊及存局複製品並非強制的,(因此,偏離了英 國的原型及首創型著作權法,安妮法規)但對損害賠償 而言,卻為必須。一著作權須在第28年時展期以獲得另 一個28年期之著作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