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國專利簡介(二)
作者:陳國基
義大利國專利簡介(二)
(D). 裝飾性模型與式樣
如同工業上之發明及新型係採絕對新穎性,無論如何,對裝飾性模型或式樣之揭露,對其新穎性而言非為一阻礙,如其係在義大利國舉辦之官方承認之展覽會,或是與義大利國具互惠承認關係之其他國家所舉辦者;如其非為1928年11月22日巴黎協定所考慮之展覽,則前述亦真。
(E). 植物專利
葡萄酒、森林之樹木、果樹、裝飾用之樹木,以上所述之植物物種及其接枝,在義大利國必須非以商業行為作為目的超過一年之時間,或在其他國家為超過六年之時間;針對其他植物物種而言,則為超過四年之時間。
申請人資格 (APPLICANT)
對各種類之專利而言,專利申請人不是發明人就是專利權之讓渡人或繼承人(該專利申請人可以是個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可專利之事物 (PATENTABLE MATTER)
(A). 在工業上發明之專利
其包括任何可被應用在工業上之發明性活動。所謂發明物,係指一發明性之活動非為熟悉該領域者認為是顯而易見者,而所謂應用於工業上之發明性活動,即指該發明物在泛工業之領域內可被製造或利用,其中亦包含農業上之領域;應用製藥或生物上之方法及其所得之產物及微生物,在義大利國亦可申請專利。
(B). 歐洲專利指定義大利
其可專利之事物與在工業上發明之專利相同。
(C). 新型
任何新型式之發明物,其可得一特殊效果、有較佳之使用性或便於應用之機械裝置、裝置零件、工具或器具,諸如,該發明物具有一特有型態、安排、組態或元件組合。
(D). 裝飾性模型與式樣
任何新模型或式樣,係指一工業上產物其具一特殊外觀,或不論其所相對者係形狀、特殊線條、顏色或色彩之組合。
(E). 植物
植物新物種之可專利者皆已表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