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客問(16)
作者:許惠雯
歐洲專利答客問(16)
收文日
送至歐洲專利局之申請案,其申請日期乃依據親自送件日,或是依據於歐洲專利局之任一自動化操作郵筒之投郵日。歐洲專利局所收郵寄之文件,以其收文日為其申請日。
經由傳眞送出之申請案,假如文件符合第80條所要求之條件,則申請日乃依據歐洲專利局收到完整申請案傳眞文件之日期。
前述之規定亦適用於在簽約國主管當局提出之申請案。
收件之回函
當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當局立即發給收件之回函,其為共五頁之表格,而在表格上,當局標註收到申請案文件之日期及申請案號。
於有請求時,專利局亦藉由電傳打字或傳眞方式發送收受申請文件之確認書,但以下述情形為限:
-提出申請文件時,附有以電傳打字或傳眞方式確認收受之要求。
-陳明郵遞、電傳打字或傳眞方式之發送地址。
-附寄指定行政規費之付費收據或匯票。
國家主管當局轉遞至歐洲專利局之申請案
當向國家主管當局申請之歐洲專利申請案已由前者轉遞至歐洲專利局時,歐洲專利局即會告知申請人收件日,及寄給申請人一份收件回函之影本。國家主管當局不會延遲告知歐洲專利局收到申請案情事。
如果申請案於申請日或是最早優先權日後屆滿第十四個月前,未送達歐洲專利局,則申請案將視為撤回。申請費、檢索費及指定費將會退還。申請人將因此接到歐洲專利局的通知,並且可將申請案轉換為國家專利申請案。
於歐洲專利局通知後三個月內,必須於提出申請案之中央工業財產局請求轉換改請申請。建議查閱"有關歐洲專利局之國家法律"手冊,以得知進一步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