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答客問(十五)

道法同仁

    作者:許惠雯

    歐洲專利答客問(十五)

    申請歐洲專利

    歐洲專利可在下列地方申請:

    ⑴ 慕尼黑歐洲專利局,或是其海牙分局、柏林分局,然而卻不能在維也納申請;或者是

    ⑵ 如簽約國的法律如此允許或規定,則在該簽約國之中央工業財產局或其他主管當局。

    可是分割案必須直接於歐洲專利局申請。

    如何申請專利?

    申請案可以書面方式當面送交或是郵寄。

    申請案亦可以傳真至歐洲專利局及有如此規定之簽約國認可之國家主管當局。目前施行者有:比利時專利局、丹麥專利局、德國專利局、法國國家工業財產權局、奧地利專利局、瑞典專利局、瑞士聯邦智慧財產局及聯合王(英)國專利局。

    書面確認

    若歐洲專利案以傳真方式提出,則符合條文規定之三份文件影本及適當簽署之申請表格應同時送交,否則歐洲專利局將要求申請人於一個月之不可延長期限內補足文件。

    若申請人未在期限內符合以上規定,歐洲專利申請將遭拒絕。

    為預防重複申請,要求申請人在申請表格上方之空格內標註,以清楚表示"傳真申請文件之確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