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請專利主題 –– 數學演算法或電腦程式(五)

道法同仁

    作者:曾振昌

    可申請專利主題 –– 數學演算法或電腦程式(五)

    假如考慮整體性而言,一申請專利範圍僅提及一數學演算法或計算方法,那麼即使該申請專利範圍前言包含了應用限制,或未涵蓋一公式的任何可能應用,或未完全壟斷該公式的使用,則該申請專利範圍仍不具合法性,關於這點是必須被確認的。如最高法院在 Diehv, 209 USPQ 1 at 10 (1981) 案中所述:"一數學公式無法僅藉由申請人默認限制其使用於特殊技術的應用而立刻成為具專利性之主題事物"。相同地,CCPA 在 Walter, 205 USPQ 397 at 409 (1980) 案中指出:"雖然在申請專利範圍前言中提及有關地震預測的技藝,但申請專利範圍本身並未提及有關地震預測的方法或裝置,他們僅僅提到有關解釋地震預測結果的數學改善方法。而在前言中陳述之特定的後期使用並不能讓該申請專利範圍迴避在 Flook 案中所持的看法,此因其雖具進步性,但畢竟他們提出者為計算方法。審閱申請專利範圍可知,每項申請專利範圍並沒有與計算無關的部分。同樣地,在 Walter 案中 Jepson 式前言,並不被認為限制了主題事物的整體性,如此則避免 >35 U.S.C. < 101 的核駁。而在 In re Richman, 195 USPQ 340 (CCPA 1977),初步資料收集步驟將不會影響"主題事物整體性"之考量;但在 In re Sarker, 200 USPQ 132 (CCPA 1978) 中,建設一橋樑或水壩之決定性步驟可能不能滿足要求而通過審查。換言之,主題事物之完整性必須逐案審查,視該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