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台灣國民來利用(三)–– 專利合作條約(PCT)與 巴黎公約(Paris Convection)

道法同仁

    作者:徐培修

    由台灣國民來利用(三)–– 專利合作條約(PCT)與 巴黎公約(Paris Convection)

    PCT

    一個 PCT 的申請案之申請人或眾多申請人其中之一必須是一何合格的國家之國民或居民。在紐西蘭為提呈申請案,申請人必須是一個紐西蘭國民或居民,或者至少有一位申請者必須如上述之資格。對那些不是 PCT 的會員國家之公司或居民,有若干的方法使這上述的資格被達成。

    1. 讓渡一部份給一個申請人認識的紐西蘭居民,亦即由申請人本身所獲致之關係者;

    2. 讓渡證書給一個紐西蘭代理人居民,比如在 Baldwin, son & Carey 裡的合夥人一部分權利。這部分不需要很大,比如說 1% 就足夠,而且只是為了提呈一申請案的目的。這步驟某些美國代理人也採用它,迄今皆獲同意,且直到在內國階段中專利被核准前應不致遭受挑戰。當然,此仍由每個國家的法律來決定。至今尚未有問題出現,且大部份的代理人事務所相信那是無懈可擊的。但,一些在紐西蘭開業的律師持保留看法。

    3. 將權利讓渡給一個紐西蘭公司實體,有人為:

    i) 紐西蘭代理人,受信託來保留申請人權利直到進入內國階段,是在那個國家內專利被核准。屆時,每一個專利就再讓渡給一個台灣的公司或個人擁有;或

    ii) 一個台灣代理事務所受信託保留申請案到相同於在 i) 所述的程度;或

    iii) 台灣申請人。

    選項 iii) 是我們的優先選擇,申請人維持全部申請案的擁有權,而且有一個清楚的資格由申請人來使用 PCT 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