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道法同仁

    作者:鄭素霱

    商標

    然而,在一商標註冊滿五年後,依法令,限制註冊的原因即減少。在一商標註冊滿五年後,可提出放棄,但未使用非為有理由。TTAB 拒絕以未使用為由而限制寶鹼保護範圍於一般消費大眾清潔劑,係因當 Sentry 提出此限制範圍之申請時,寶鹼公司商標已註冊滿五年。再者,在 Sentry 提出挑戰時,寶鹼公司已開始使用該商標於工業用清潔劑,是以 TTAB 拒絕了 Sentry 化學公司之主張放棄而限制寶鹼公司專用權範圍的申請。

    若 Sentry 化學公司在寶鹼公司商標註冊未滿五年時提出申請,未使用即成為有理由。另一方面,若 Sentry 化學公司在寶鹼公司擴大其使用範圍至工業清潔劑之前提出申請,放棄亦可成為限制保護範圍理由。

    簡言之,Sentry 以該兩理由提出申請的時間太遲了,TTAB 特別強調,拒絕 Sentry 的申請與 Sentry 公司在寶鹼公司擴大使用範圍至工業清潔劑之前即已開始使用 CAPTAIN CLIEAN 商標之事實無關。

    Sentry 公司可藉由先使用該商標於工業用清潔劑而獲得普通法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但這些普通法所賦予的專用權利已因寶鹼公司擴大其使用範圍而喪失,此結果係屬唯一,因商標註冊很少擾及普通法所賦予的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