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五)
作者:劉志峰
韓國專利法(五)
(C) 委任狀等等:
此些文件可於申請案提出申請後兩個月內比繳交一項額 外之手續費用之方式補呈上述該些文件。此項提呈期限可予 以延展一個月。
申請案中關於發明人之簽署譲渡書或公司公證之/個人 國籍之證明之提呈皆非為必要之作法已成為一項慣例。然 而,KIPO可以視特定個案的需要而要求申請人提呈上述兩 項資料或其中之一者。
如曾經主張過優先權,則該項優先權申請案之認證副 本,包括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或圖式(如有需要), 以及摘要應於該項優先權主張後之16個月內予以提呈。如該 項優先權申請案本文內容不同於韓文版之申請案者,或者於 審査委員要求時,則須加附該認證副本之韓文譯本。
III .B. 申請專利範圍撰擬方式:
III.B. 1. 一般性規定
申請專利範圍應以下列方式擬定之:
i) 一項發明必要特徵中欲受保護的標的應以一項或數項 獨立項方式為之。一組漸縮申請專利範圍可以表現於依附項 中。如果需要,該些依附項可以子依附項進一步限制其特徵。
ii) 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必須自依發明之自然特質而定其 適當之數目。
iii) 申請專利範圍依附項必須依限制或使前一獨立項及/ 或依附項更具特徵之需要而定其適當的數目。
iv) 申請專利範圍依附項可以回溯至其所依附之獨立項, 及/或依附於已依附獨立項下之一項或多項之依附項。前項 所言及之申請專利範圍之號數必須適當安排。
v) 依附兩或更多項申請專利範圍之僅申請專利範圍依附 項可以於多選一之狀況下安排申請專利範圍之號數。如此之 申請專利範圍不可依附於另一依附兩或更多項之依附項。
vi) 依附於獨立項及/或其他依附項之申請專利範圍依附 項不可先於其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
vii) 依附項及獨立項依阿拉伯數字有次序地編號為之,且 每一項申請專利範圍必須以新行數作為起頭方式撰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