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不能差異地詮釋 請求項以改正撰寫請求項中的錯誤
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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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不能差異地詮釋 請求項以改正撰寫請求項中的錯誤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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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HAEMONETICS
CORP. v. BAXTER HEALTHCARE CORP. 及FENWAL, INC.中,地方法院陪審團就利潤損失與專利權利金損害加上 “就銷售在侵害陪審團評決之後所製造侵權套件方面權利金的10 %”上判給第6,705,983號美國專利所有人HAEMONETICS
1560萬美元。然而,在2010年6月2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推翻地方法院對第6,705,983號美國專利請求項16中的術語 “離心單元” 的詮釋(其有利於聲稱的侵害人
Baxter與Fenwal),並且撤銷陪審團的數百萬美元之評決。 該專利的第1圖闡明了所主張的離心單元。 該專利描述一種離心裝置,其包括:一容器2,其中複數個血液成分被分隔,以及該複數個管4a、5a、6a
(圍封在管9內),血液通過該複數個管4a、4b、4c流入及流出該容器2。 Haemonetics 將其侵害的聲稱限定在請求項16,請求項16載明如下: 一種包括一離心元件以及複數個管的離心單元,該單元沿一軸而旋轉以分離一液體的成分,該液體特別是血液,而該複數個管則顯示單一管狀成分,其中該單元包括: 以一盤形式的一基座; 從該基座延伸的一外部圓柱壁; * * * 複數個通道,在該離心單元的該基座中軸向地延伸,各通道在該管狀單元的相關管及該分離室的相關管之間提供流通,該離心單元具有介於25及50
nm之間的一半徑以及介於該半徑的75及125%之間的一高度。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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