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九十三)
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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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九十三) |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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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談民國二十四年之舊刑法數罪併罰立法理由,近代學派,緣於十九世紀科學實證主義,論者藉由實證科學,研究犯罪成因後,得出否認人有意思自由之結論。因人無意思自由,近代學派認為有犯罪之因子,必導致犯罪結果之發生,故主張:欲防制犯罪結果之發生,正本清源之道,即在犯罪未生之前,先將有犯罪因子之人,袪除其犯罪因子,始克有功。職是,在犯罪理論方面,近代學派重視行為人主觀上之犯罪惡性,主張主觀主義刑法理論,對於犯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客觀上實行犯罪行為為必要,僅須其具有犯罪之惡性為已足。在刑罰理論方面,則倡導特別預防或教育刑理論,主張個別化處遇,換言之,倘行為人犯罪傾向強烈,犯罪可能性極高,緃其客觀上尚未實施犯罪,亦應加強矯正,以收社會防衛之效;倘行為人已無犯罪之危險性格,緃使之前客觀上已實行犯罪行為,亦無施以矯正之必要。 二十四年現行刑法,確實具有濃厚主觀主義刑法理論之色彩。例如,保案處章之新設、教唆犯之獨立處罰、不能犯之處罰、連續犯之數罪一罰…等,均屬之。 接著我們談民國九十四年刑法之修正,九十四年刑法修正之特色,可謂與二十四年刑法修正方向逆轉,係「由主觀主義而側重於客觀主義;由社會防衛主義而側重於應報主義」。例如,不能犯之除罪化、教唆犯改採限制從屬形式、不可避免之欠缺違法性認識阻卻責任等,即屬「由主觀主義而側重於客觀主義」;而累犯假釋門監提高、連續犯與牽連犯廢除後回歸數罪併罰、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之上限提高等,即屬「由社會防衛主義而側重於應報主義」…….下期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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