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 是在專利異議審判時提出, 是否該在各申請專利範圍判斷更正?
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
DEEP & FAR |
|
|
如果更正複數個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 是在專利異議審判時提出, 是否該在各申請專利範圍判斷更正? -2008年7月10日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判決([Gyo-hi]318/2007)- |
尹懷哲
專利工程師 ‧中原大學心理學學士 ‧佛光大學政治研究學所碩士 |
|
|
||
|
(續上月) 3.原判決( (1)原裁決 原法院發現認為「決定」沒有判斷關於更正(a)、(c)和(d)的更正條件是不合法的,並駁回X的請求: 「在為了更正審判的請求,或在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兩點或更多更正的請求,如果這樣的更正實質上影響申請專利範圍(即更正並非表面上而僅做敘述錯誤之更正),除非請求方藉由在更正請求(或更正審判)修正更正點的描述,而確認並指出更正點之部分,審判決定必須做出在其整體的所有更正是否被接受,即使是客觀從技術領域觀點來看,更正部分與其他部分不能分開,而請求方將受益於更正部分的批准,則審判決定不可以只批准該部分的更正(見下述最高法院判決的1980年判決)是合理的。」 (2)「最高法院的1980年判決」 在原判決中所引述的「最高法院的1980判決」,是日期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