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擴大委員會就軟體專利之提交

道法同仁

    歐洲專利局擴大委員會就軟體專利之提交
    100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DEEP & FAR

     

     

    歐洲專利局擴大委員會就軟體專利之提交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機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雖然形式上認定該問題不被許可,該上訴擴大委員會之推理清楚地接受與確認發表於ComvikT641/00)與Hitachi(T258/03),及於DunsT154/04)發展與精心製作的門徑。根據此方法,任何在一申請專利範圍內的技術手段將是足夠去避開於在歐洲專利公約522)的例外排除。同時,任何個別特點也會參考歐洲專利公約522)而於評估創造性時被漠視。實際上,因此有極少數的申請案因就其本身而論與軟體相關而遭致拒給專利,然而卻有許多與軟體有關的申請案因缺乏創造性而被拒絕。

    該上訴擴大委員會亦指明即使改善歐洲法定的一致性是富有魅力的,誠如大法官雅各布所建議,司法造就的法律發展只在一定限制下是可能的。超過此限制時,立法者就必須接管。此被視為來自該上訴擴大委員給締約國的一明確訊息,也就是如對歐洲專利局關於軟體可專利性的現階段作法存在有任何不滿,則該歐洲專利公約就應該被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