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決定根絕「濫用」
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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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決定根絕「濫用」 |
蔡頌瑾
專利一組副主任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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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似乎確信申請人是在專利局認為「濫用」的情形下提出專利分割申請案,並且解決所查覺的問題的唯一方法就是改變實施細則。根據總裁向行政議會提呈的意見書,分割案有被用來「重複」審理程序的趨勢,其係藉由在言詞審理(oral proceeding)之前申請相同的分割案,並續行該分割案來替代較合乎體統的對後續負面判決上訴的程序。徑協商後,總裁已向議會提出規則的改變。EPO的問題 總裁的提呈意見書(2008年10月10日)指出其查覺目前直到聽證日止,有提出分割申請案之權利自由的兩個問題。第一,假如分割案與母案相同,專利局的工作就會重複;第二,所述申請人的自由造成了對於第三人的法律不確定性。擴大上訴委員會(在決議G1/05與G1/06中)已描述過「不令人滿意」的情況以及聲明了假如行政裁量(加速分 割案的審查)不適當,規則的改變可能有必要。GIPA和其他人已有撰寫許多關於為何此問題相較於事實更像趣聞,以及為何單單行政裁量應足夠,但此戰可能失敗,因此反而讓我們想得更遠。所提議的規則改變(2年的日落期間)總裁提議應設定一日落期間,於該期間之後,不能再提出分割申請案。所提議的期間為對於已對其發通知的最早申請案,自審查部門的第一次通知起24個月(即自母案的第一次通知起算,除非有分割案先被審查的例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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