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專利外審制度何去何從(二)

道法同仁

    作者:吳冠賜

    談專利外審制度何去何從(二)

    民國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國民政府在重慶公布我國第一部「專利法」,全文共分四章八節一三三條,惟當時正值抗日戰爭如火如荼的進行中,故並未進一步的頒布施行細則亦未成立專利局。抗戰勝利之後,於民國三十五年十月方由經濟部訓令商標局籌備兼辦專利案件。民國三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布「專利法施行細則」,全文共五十一條,但遲至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專利法與專利法施行細則方同日施行。大陸山河變色,商標局未能即時遷出,從此專利業務中斷。至民國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經濟部始命令中央標準局兼辦專利商標業務,中華民國的專利法與專利制度就在這種烽火連天的戰火下誕生,從此開始其悲慘的成長歲月。

    以專利審查制度而言,從中標局兼辦專利業務開始,政府官員及社會一般大眾即均缺乏認識,咸認為專利審查工作是一項非常艱鉅的科技檢驗工作,必須由頂尖科技之學術界人士,或工商界權威人士,或特殊領域傑出人士,方足以勝任專利審查工作,必須由該等人士之背書所審查出來的結果方具有公信力。在這種錯誤觀念的誤蹈之下,專利主管機關之內部幾乎找不到有勇氣且被肯定有資格審查專利之技術官員(黃學忠、蘇精華等專利界大老級人物,當年在專利主管機關以青年才俊之資質並得長官之賞識,方有資格審查專利),中標局(含省建設廳,當時省建設廳亦辦理新型及新式樣的專利案件)只得聘用專家學者審查專利,又為表示禮遇而稱之為「審查委員」,此即俗稱之外審委員。隨著台灣的安定與經濟成長,專利申請案件逐年增加,外審委員的需求也逐年成長,於是如何網羅產官學界之菁英人士擔任專利審查委員居然成為中標局局長每年之重要業務之一。

    貳、外審委員與中標局間之業務

    1. 遴聘作業:中標局遴聘外審委員並無一定之作業準則,關於外審委員之資格條件亦無一定之標準,僅大致以學歷為考量依據。隨著教育水準的提升,學歷的要求越來越高,近十年來幾乎可以說以博士學歷為原則,碩士學歷為例外;至於職業別過去並無一定之限制,公務機關、學術單位、國營事業甚或民間機構之學者專家均得受聘為外審委員。由於民間機構之專業人士受聘為外審委員,其審查之客觀性受到發明人之質疑,且屢屢有發明人懷疑外審委員為將發明技術據為己有而故意否准專利,中標局為維護其公信力及避免不必要之紛爭,乃自民國七十六年起不再聘用民間機構之專業人士為外審委員。(待續) (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