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ski對Kappos: 商業方法專利可准,但測試仍未解決 (二)
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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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ski對Kappos: 商業方法專利可准,但測試仍未解決 (二) by Baker Hostetl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Group |
潘養源 專利二組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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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而後概括地說明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引用專利法第273(b)(1)款,其指出:「聯邦法律明顯地思量至少某些商業方法專利的存在…但其並未建議這些被主張發明的寬廣可專利性」。最高法院明顯地提供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將於未來限制商業方法專利範圍的可能性/或然性,並述明:「…我們絕不排斥聯邦法院發展可促進專利法的目的以及並不會與其本文不一致的其他限制標準」。 一個冗長的四位法官所贊同的意見,由退休法官Stevens執筆,同意該結論,即系爭申請專利範圍是無效的。但是該贊同意見指出:「多數者的意見未能提供關於甚麼是可專利的之清晰指導給開業者,並進一步爭辯,根據歷史的判例,基於商業方法的專利是不應當獲准的」。 此一判定的結果,最高法院已狹隘地確認商業方法專利的狀態為有效的法定標的。然而,最高法院委派確切決定何種商業方法及程序是可專利的之工作給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鑑於這一判決,專利所有者將審視他們的專利以及申請案,來確保他們並未尋求先占一抽象的觀念。 美國最高法院Bilski案判決確定了商業方法專利目前仍存活 (一) by
Judy Carl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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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表達意見於「該『機器或轉換』測試僅為一有用及重要的線索,或者研究的工具」。許多人相信此一個案提出了不僅是對商業方法專利,也是對軟體為基礎之專利的迫切暗示。當該法院的判決並未排除商業方法的專利權,針對這些發明的申請專利範圍,必須清楚界定涵蓋多於僅只是一個「抽象的觀念」之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