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 進步性步驟趨勢(續)
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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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進步性步驟趨勢(續)(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 |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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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題-解決方案的方法與可能-將會的方法 於2009年1月28日IPHC的第三部門的判決([Gyo-ke]10096/2008,HANREI JIHO 第2043號,第117頁)和2009年3月25日的兩個判決([Gyo ke ] 10261 / 2008和10153/2008)包含考量對於差異的(IV)判決的一般理論的幾乎相同且很有趣的跡象。我接下來將報告日期為 2009年1月28日的判決作為一個例子。 1、 有關個案的概要 本案的歷史紀錄如下。一名審查員做出一個最終駁回決定而申請人向JPO的複審委員會提起上訴審判。複審委員會也做出駁回的判決決定。因此,申請人提起訴訟以撤銷複審委員會的決定。申請人(在訴訟中的原告)在向JPO提出審判的實機修正了一項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記載的發明修訂(“修正後的發明”)在本案中是有爭議的。修正後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如下: “一用於一電路的連接部位,其中該部位是薄膜形式且由一膠布成份所組成,該膠布成份包括以下組成成分(1)至(3)與複數導電粒子其含量是該膠布成份的體積100的 0.1到10%的體積︰ (1)雙酚 F苯氧樹脂; (2)雙酚環氧樹脂;以及 (3)潛伏固化劑。“ 在JPO的上訴審判中,JPO(在訴訟中的被告)發現,專利公開公報 H6 -256746(圖 A - 4)揭露以下發明(“A - 4發明)”: “粘性薄膜,係薄膜形式,由一膠布成份組成,該膠布成份包括以下組成成分(1)至(4)與複數導電粒子其含量是該膠布成份的體積100的 0到30%的體積︰ (1)丙烯樹脂; (2)苯氧基樹脂; (3)雙酚環氧樹脂;以及 (4)潛伏固化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