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隱私與資料安全法發展
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
DEEP & FAR |
美國隱私與資料安全法發展 |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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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提出要由聯邦貿易委員會管理的一套新規章,具有對不遵從達5百萬美元的
罰款,以及規定一種受限的隱私權訴訟。該規章將要求所有企業(對出自或大約少於
15,000人之保管資訊小企業給予一種有限的豁免)為個人提供有關該公司的隱私實務細
節,包括一份收集的資訊描述以及此類收集之特定目的。個人得自該收集選擇以及使用
他們的資訊,而且該議案將要求涵蓋的實體在收集、使用或揭露“敏感資訊”之前要獲
得明確肯定的選入同意,此所包括資訊係關於:
‧ 醫療資訊;
‧ 血統或種族淵源;
‧ 宗教信仰及入會;
‧ 性向或性行為;
‧ 金融資訊;
‧ 確切的地理位置資訊(以及任何關於該個人活動及與此類地理位置關連的關
係之資訊);
‧ 獨特的人體資料;以及
‧ 社會安全號碼。
該議案也包括資料安全、存取、資料壓縮到最小、可責性、以及準確要件。
‧在上消費者隱私之公聽會,該委員會採擷特別是出自代表Google、 AT&T、聯邦貿易 委員會(FTC)、聯邦通訊委員會(FCC)以及許多智囊團的證人的證詞。說到“一般的網路使用者”,委員會主席Jay Rockefeller以書面的陳述說:“我們有一種義務去問是否此些人─以及百萬美國人恰好喜歡他們─完全瞭解並體會何種關於他們的資訊正在被收集,以及他們是否被授權而得停止某些實務之發生”。(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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