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及專利法(20)  說明書(Ⅳ)

蔡清福

蔡清福

所長
    -律師高考及格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台大法律系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輪機高考及格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

作者:蔡清福

專利制度及專利法(20)  說明書(Ⅳ)

三前揭“最佳模式之說明”、“較佳實施例之詳細說明”或 “載明發明之技術內容”,其目的皆在求申請人能將其發明創作 忠誠揭露,俾熟習該技藝之人士得據為瞭解、製造及使用之本。 而其基礎理由則在於公權力以授予有限期之排他性壟斷權利為誘 因,鼓勵並課予申請人忠誠揭露其發明創作之義務,俾社會公眾 得立於該發明創作之基礎上,駐足眺望更高更遠之科技結晶,冀 謀“吾人因站在古人肩膀上,而看得更高更遠”之效,期躋社會 及世界福祉更上一層。

肆、三探

按,說明書之目的如上已揭,多年來之踐行,由國際間實務 家共通推薦之格式如前揭包含: 一、發明之領域 二、發明之背景 三、發明之概略說明 四、圖式之簡單說明 五、發明之詳細說明 六、申請專利範圍 七、發明之摘要說明。茲分別論述之:

1.發明之領域, 本段已有不少美國實務家將其自“發明之背景”中析離而自成一段,並自具次標題 "FIELD OF THE INVENTION"。唯其內涵,並無異於往昔。亦即,本段猶述某案所關者何。如所涉者為 CIP 或 CA,則載其母案資料。

2.發明之背景: 我國因制度設計使然,申請人常為求專利過關而隱瞞與發明最相關之習用技術。無數專利即在此種情況下矇混過關。同時,也有無數專利,因審查委員“不由自主地不法”留難,致鎩羽飲恨。今年三月,“可敬”之楊崇森局長在立法院幾乎嗚咽承認中標局已病入膏盲;然時至今日,“可恨”之楊局長掌舵下,中標局猶似無起色之兆。

平實而論,發明之背景揭露愈詳細,所獲專利之不可搖撼性愈強、能得/應得之申請專利範圍愈大/獲專利之可能性愈高。蓋斯時際,前案與本案間判然可辨、前案所缺與本案所實歷歷在目/前案與本案間分際任諸吾人游刃。此際,科技底蘊之本來藝術面目豁然躍現。露顯吾人面前待處理者,已非純粹之科技課題,而係形而上之哲學問題。專利工程師於此場合,有如雕刻家一般,其一球一劃,盡在手塑一件藝術品。此藝術品終其一生或無法放射其光芒(按,真正賺錢之專利百不及十) ,然如有機會燃放其色彩,則一雕一琢之良窳、卓越或拙劣、神妙或組笨,俱將躍然紙上。唯於此刻,一般發明人或申請人始能覺知,其所委任之專利工程師屬否優秀。當然,隨時代之推進,國內愈來愈多之專利需求者,已不再被動留待“燃放機會,來臨時再為品評其專利工程師之屬否優秀。(待續)(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