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於SABATIER案舞刀

道法同仁

    法院於SABATIER案舞刀
    10010 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DEEP & FAR

     

     

    院於SABATIER案舞刀

     

    王苡甄 法務三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即使是現在,然而,Medion and Shaker呈現無法總是很容易解決的困難。在像JUDGE SABATIERSTELLAR SABATIER的商標,文字並未結合在一起以形成一短句,且SABATIER清楚地保留一個單獨的顯著角色。然而,其並不總是那麼容易於其他案件評估此點。

    從最近UK-IPO就指定人上訴Inbev SA v Air Parts Europe (O-160-08)案的決定,印證了此點。於本件案例,關於酒精飲料,較早的商標BECK’S被認為並不近似於SOUTH BECK,乃基於地理限定詞SOUTH對於該商標的意義和理解有相當大的影響,使其可能地被理解為一地理背景,而無論一般消費者是否察覺beck有河流之意。某些酒精飲料普遍地參照地理名字而販賣之事實,使這種解釋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BECK’S更有可能被理解為姓名的感覺,而因此沒有混淆之虞。

    在本案,事實是較晚的包含BECK,而不是BECK’S的組合商標之事實,對混淆近似性的決定發揮重要作用。然而,如果較早的商標為BECK,則其將難以避免依循Medion之結論:即使其他眾多元素指向其他方向,必定產生混淆之虞。

    歐洲法院的“獨立獨特角色”測試抵抗明確和前後一致的解釋,並可能導致出現無視常識的結果。在被澄清之前,其所創造的不可預測性將妨礙法律的確定性和早日解決商標糾紛。歐洲法院越早琢磨及澄清Medion作法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