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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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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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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9月號 異議人依商標法1994第3條第6項,該條項謂:「商標之申請基於惡意者不得註冊」。審理對商標局初審決定上訴的指定審查員同意申請人之缺乏使用此標誌作為啤酒商標之善意意圖,足以依第3條第6項核駁此申請。即便申請人看不到其行為之違法所在,惡意之認意仍可屬正當。 I.B.17. 不專用 在PACO/PACO LIFE IN COLUOR商標案中,系爭申請案(用於服裝、鞋類及頭飾,全部在25類),被Paco Rabanne Parfums of France提出異議。此異議基於商標法1994第5條第2項,主張該等申請之標誌混淆地近似於異議人之多個在先標誌,包括一個就排他使用單字「PACO」之任何權利宣誓不專用之項目。 異議人爭論商標法1994第13條關於不專用之措辭效果,即不專用僅生限制該法第9條及第10條對註冊標誌所賦與之權利之效,亦即當所有權人試圖在侵權之訴中仰賴該標誌之時。因此,他們爭論當標誌依第5條阻止在後近似標誌之註冊時,不專用可以被忽略。 此論理被商標局否決,其說明不專用是所有權人認諾:於任何基於該註冊之程序中,該不專用內容不被認為在本質上有所有權人之商品服務之商業來源之特色。 I.B.22. 識別性 在Premier Luggage and Bags Ltd. v. Premier Co. (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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