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善意
10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4) |
DEEP & FAR |
|
證明善意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
|
||
|
VI. 於兩個假設性情況挑戰善意使用意圖 有時候商標本身的本質會使得申請人難以在每項指定商品項目均具備使用意 圖。舉例來說,一個3D產品結構的商標可能不適用(甚至無法使用)在各個指定商品 項目上;或是因商標某些特定描述特性,幾乎不可能會有公司會在商標之描述特性 事實上不具有描述性的同時,卻對每項商品項目均真正意圖使用。在這些情況下, 若遇挑戰,公司將會面臨證明其對每項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善意使用意圖的難題。[1] 因此,任何打算以此種”偽裝”策略決定註冊申請案商品項目之公司應該深思 熟慮是否有能力提出文件並證明其對每項”離散商品”均有善意使用意圖,並在申 請前刪除無法克服類似挑戰之商品。 VII.結論 作為美國商標註冊申請之基本要求,善意使用意圖為希望在美國取得較早優先 權日及推定使用權,但商標尚在計畫階段之申請人提供了一個極佳的利益。然而, 從過去15年發展至今之案例法顯示,在異議程序中,常有異議人挑戰申請人所主張 善意使用意圖之 “善意”。 為此,註冊申請人必須特別注意涵蓋於其善意使用意圖基礎申請案中太多之商品或 服務項目,並且應為申請案中這些商品/服務項目確保最小限度之同時期文件及可做 為證據之商業基本理由。即便美國商標審查及上訴委員會將小公司/新設立公司申請 人所據之非正式商業計畫及調查報告視為善意使用意圖之證據,有歷史及規模之公 司則需要更多具體及充分之商業計畫做為證據。異議人如欲質疑申請人之善意使用 意圖,必須在書面調查證據申請書及宣誓證言時特別注意及充分,已確保申請人無 任何”擺盪空間”得求助模糊或不具文件形式之商業計畫,尤其是在聲請即決判決 時。在所有的情況下,美國商標審查及上訴委員可能會輕視這些企圖剝奪他人商譽 或商標不法交易之司馬昭行為,並且更有可能在這些狀況下,認定缺乏善意使用意 圖。 |
||
[1]在某些情況下,異議程序中之異議人與申請人可能互為業界裡的競爭對手,且均從事此種實務。在這時,異議者恐怕不太願意使事件受到關注,進而間接促成了不利於自身之法規;然而,申請人無法依賴未來異議人之身分,亦無法保證對方會為了保護相互之“自身利益”而對挑戰善意使用意圖之舉有所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