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九十二)
100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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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九十二) |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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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期我們談民國二十四年之舊刑法數罪併罰立法理由,數罪併罰之章名,乃將舊刑法「併合論罪」,修正為「數罪併罰」。蓋法律所以設本章者,為對於組成併合處罰之數罪,其刑罰較合算各罪之刑罰,減輕其刑幾分而已;申言之,並非數罪併合為一罪,其各罪仍獨立存在,不過併合處罰之。依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要旨:現行法併合論罪章內各條,大都為罪併合處罰問題,故本案改為數罪併罰。 二十四年現行刑法之修正特色,依民國二十三年刑法委員會提交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之呈交,當時刑法委員會提交立法院審議之文書資料,僅「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及「修正要旨」,並無附理由書,因此,當時是否未曾製作刑法修正理由書,實極有可能。不過,在刑法委員會當時提交立法院審議刑法修正案之呈文中,提到修正案之特色為:「…此次修正刑法標準,有可得而言者,即年來刑事學理闡發益精,國際刑法會議復年年舉行,因之各國刑事立法政策,自不能不受其影響。變動較大者為:由客觀主義而側重於主觀主義;由報應主義而側重於防衛社會主義。然各國社會環境不同,修改法典自應按照實際需要,在可能範圍內加求推進,絕不能好高騖遠,標奇立異。…」其中「由客觀主義而側重於主觀主義;由報應主義而側重於防衛社會主義」,可謂此之刑法修正之主要特色。近代刑法學之思潮,自十八世紀以來,先後有古典學派、近代學派不同之立場。古典學派,自啟蒙時代以來,因認人有意思自由,乃主張:在客觀上倘行為人未實行犯罪行為前,不得以之為犯罪而加諸刑罰,蓋思想無罪矣。職是,在犯罪理論上,古典學派乃持客觀主義之刑法理論,犯罪乃針對人之客觀上之行為,而非主觀上之犯罪危險性;在刑罰理論上,則提倡一般預防刑或應報刑理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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