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mier的妙計 (二)
100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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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mier的妙計 (二)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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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們自1996年底開始在英國銷售PCL商標之行李箱。這些商品之懸掛的標籤、小冊子等皆印有PCL商標以及供應商之公司全名The
Premier Company (UK)。PCL商品之銷售員為了介紹他們的新行李箱生意而接觸現有的Premier Decorations之零售門路。在這樣做中,他們提到他們是來自Premier,Premier Luggage或Premier Luggage
Company。Premier Luggage控告Premier UK商標侵權並且假冒。在答辯時,Premier UK申請撤銷原告之英國註冊商標Premier。法官(Mr. Etherton QC)裁決如下: ‧
證據上,Premier商標註冊有效且可實施的。 ‧
原告已在Premier商標上建立經典的三合一名聲(或商譽),被告不實的陳述導致困惑(或欺騙)並且造成損害。因此假冒之主張成功。 ‧
根據1994年法條(相同商標/相同商品)第10(1)條,被告口述使用Premier是商標侵權。 ‧
根據1994年法條(近似商標/相同商品)第10(2)(b)條,被告口述使用Premier Luggage以及Premier Luggage
Company是商標侵權。 ‧
因為被告使用Premier相當於假冒,並不會根據誠實的慣例且因此他們不能根據1994年法條第11(2)(a)條而依據被告所擁有之名稱為抗辯。此外,藉由使用被告名稱在PCL懸掛標籤上有相當多造成混淆的證據。結果,根據法條第10(2)(b)條,The Premier
Company (UK) Limited之這種使用也等同商標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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