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及專利法(19)  說明書(Ⅲ)

蔡清福

蔡清福

所長
    -律師高考及格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台大法律系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輪機高考及格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

作者:蔡清福

專利制度及專利法(19)  說明書(Ⅲ)

 

二說明書之目的,在於使熟習於相同或最相近技藝之人士得能據之而製造、使用及瞭解其內容。至其描述方式,美國規定應出以"完全、清楚、簡明及精確詞句",我國則規定應用"簡明文字"。除法條上之此種區別外,吾人可發現兩國實務上如下之差異:

  1. 美國專利代理人(律師)所撰就之說明書常似又臭又長,予人之感覺,猶如欲藉耗時之增加以多收承辦費用,故其說明書常有逾百頁者;反觀國人之說明書,鮮有逾卅頁者。此直如各該法條之寫照。

  2. "完全、清楚"對學理工者、血性漢子或喜求速成之國人言,實如折煞豪爽志氣或培育耐性之良方。例如元件 A 與元件 B 可由任意方式結合,如以"簡明"方式出入,則僅需鋪陳元件 AB 係經結合;如以"完全、清楚"方式出之,其例有如,元件 AB 各開設一半徑 2 公分並具陰螺紋之穿孔,再以長 6 公分、半徑 2 公分之螺栓套穿,最後以一螺母旋套該螺栓自由端而令元件 AB 緊密貼合。此種例子,於美國說明書屢見不鮮,唯於我國則屬少見。衡平而論,兩方式各有利弊。前者易於使閱讀或審查者迅速掌握案件之重點;後者則鉅細靡遺揭露案件內容,故爭議殊難發生。前者範圍大,易遭以改良方式逃避該當;後者範圍小,易因替代方式而規避該當。兩者既皆有缺,則似以採前者為愈,俾得省時省力之效。按,說明書之本來目的,既在求"熟習於相同或最相近技藝之人士得能據為瞭解、製造及使用之本",則一切應以此為依歸。故如前揭例,吾人如出以"元件 A、B 可以任意方式結合,例如,以螺栓穿套固定之",即為已足。

  3. "完全、清楚"亦可令申請人或國內專利代理人發狂。例如,"軟質"、"硬質"、"諸如自黏貼紙所用之黏膠"。在國內之專利審查中,審查委員殊少就此責難申請人為定義,然美國審查委員恆常要求詳加定義及敘明其成份,此對一般發明人並非易事。對專利代理人言,亦極困擾。蓋一案件之利潤有限,而欲尋求彼等名詞之精確定義,常非垂手可得,尚須稽諸各般書籍及/或就教方家學者,始有奏功。此時,除浩歎"錢歹賺"外,別無良策!

  4. "精確"非與"完全、清楚"絕對相關或無關。例如,椅子無背成凳子。故如所發明係凳子,應明言之,而勿出以椅子。然一般而言,精確定義非申請人/專利代理人所愛,因: A. 一般名詞之所涵蓋恆大於特定名詞;B. 精確名詞非可易尋,例如 deaerator,一般常見為 air remover,此則與專業素養及承辦成本相關;C. 持平而論,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既以說明書內容為依歸,則藉說明書/圖式如能瞭解所云為何,允不宜過度強調"精確",以免說明書製備之過度困擾;D. 文字原係用以名物,"非筆墨所能形容"情事既然所在多有,則法律何可過度苛責於斯?(待續)(蔡)